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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藥師林哲玲
318解釋令爭議已數月,「中藥商落日條款」是關鍵點。6月18日新聞報導中醫藥司長蘇奕彰說:「藥師反對318解釋令的誤解在於,第103條的第二項前段人員是落日,第二項後段人員是日出。」對此,必須逐字審視條文,看是誤解或曲解?
《藥事法第103條》第二項:82年2月5日前曾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核,予以列冊登記者,或領有經營中藥證明文件之中藥從業人員,並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得繼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
條文中「民國82年以前的列冊登記者」就是蘇奕彰所說的第二項前段人員為落日,以A代稱。「民國82年以前領有經營中藥證明文件之中藥從業人員」,就是第二項後段人員,以B代稱。從條文最後一句「得繼續經營…」可見既是寫「繼續」就表示原已存在。103條原是默許以前就存在的中藥商得以繼續經營,待時間推移而自動消亡,故稱為落日條款。條文是說在82年之前已存在的A和B這二類人是可以繼續經營中藥販賣至自然消失,也就不是蘇奕彰所指稱的後段人員B為日出可新增。而衛生福利部藉318行政命令,將B「領有經營中藥證明文件之中藥從業人員」這句條文解釋為「新增中藥、生藥相關學系的畢業生,經修習中藥核心學分並具一年以上實務經驗」,已成為B類人員,這就變成日出條款。據以往多年衛福部往返藥全會函文,都明白寫著藥事法第103條第二項後段是落日條款。而318解釋令會引起藥界譁然,更有法學者主動撰文批評,就是因為從民國82年至今,這是第一次違法解釋成日出條款。
由上顯見,衛生福利部對藥事法第103條第2項錯解成日出,而廣開後門使非藥師得以進入中藥販賣業。這不但會摧毀台灣現有的藥師養成「教考訓用」制度,也必嚴重危害到民眾的生命用藥安全。呼籲衛生福利部撤銷318解釋令,早日中醫醫藥分業,落實藥師把關中藥,以平息社會疑慮與安撫民心。
(新北市藥師公會中藥發展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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