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藥師許博程
隨著越來越多外國人士因聯姻、經商等原因定居台灣,其中不乏已在原籍國執業的藥師。這些在台落地生根的藥師,也希望能將其專業所學貢獻於台灣醫藥領域,成為真正的「台灣藥師」。
然而,外國藥師的資格並無法直接轉換使用,仍須依照與本國藥學生相同的程序,通過兩階段的「藥師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以下簡稱「藥師國考」),方可取得執業資格。
依據考選部規定,外國人欲報考藥師國考,應符合以下應考資格:
第一階段考試:
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藥學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民國101年6月5日藥師法修正施行前,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學校藥學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第二階段考試:
應考資格同第一階段,並經本考試第一階段考試及格者。6年內第二階段考試未及格者,應重新應本考試第一階段考試。
外國學歷考生應繳交之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如下:
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畢業(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國外實習證明」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如對藥師國考應考資格或應備文件有任何疑義,請逕洽考選部(聯絡電話:02-22369188分機3280)。
台灣是一個多元開放、兼容並蓄的社會,誠摯期待具有外國藥師資格者能順利在台執業。相信在不同文化的交流與融合下,台灣的藥界將更加堅實且蓬勃發展。

↑外國人欲報考藥師國考參考網址。

↑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外國大學校院名冊參考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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