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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                   318 違法解釋令專題

衛福部不該漠視民眾用藥安全的把關

 




◎文╱藥師公會全聯會中藥發展委員會


衛生福利部罔顧爭議,強行以108年衛部中字第1081861340號與衛部中字第1141860113號令,違法擴大現行藥事法第103條第二項之適用對象。


台灣醫療發達,得利於歷史演變中台灣特有之公共衛生政策與國民政府用心經營的專業醫事人員證照管理制度。中藥商的「列管」制度,是政府在中醫師與藥事人員不足的年代,顧及民間自我醫療與中藥商生計之過渡作法,此些歷史證據見諸於過往諸多報刊中。藥事法立法之際,政策方向係朝提昇全國中醫藥水準,將中醫藥科學化,取消中醫師檢覆考試,由教育體制內培養中、西雙修之中醫師與藥師。於修法前,又讓中藥商再「列冊」一次,言明是「一次解決、法律保障」,直至負責人死亡。


民國87年三讀通過之《藥事法》第103條,依現今立法院公報,可見當年時任衛生署長之詹啟賢與藥政處長蕭美玲對當時政府欲將中西藥管理制度導向由專業藥事人員管理之用心,然而卻因部分立法委員強渡關山,通過目前有所爭議的條文,給予中藥商再次「列冊」擴大至從業人員,所幸當時以第四項之考試限制,阻止中藥商得不經考試「即時」取得中藥調劑權;其後更爆出該次修法期間,有中藥商團體賄賂部分立法委員,欲使中藥商得以透過修法,不經考試直接取得中藥調劑權之案件,該案纏訟多年,最終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6050號判決定讞。


政府施政具有其一貫性,在科學昌明時代,既已提升中醫、藥科學化水準,就要做整套,要求中醫師訓練須中、西醫雙修;對於中藥業從業者之管理,就必須以同樣標準要求。萬不可走回頭路,誤導「中藥經營事實」即為「中藥」專業之歪理。《藥事法》第103條第1項之「換照」、及同條第2項之「列冊」本為當時導向前述藥事人員專業管理制度下,兼顧保障早年中藥從業人員工作權,為落日條款之意旨;此觀同法第104條明定民國78年12月31日前業經核准登記領照營業之西藥販賣業者、西藥種商,得以舊有方式持續經營,免受82年新訂定之《藥事法》第28條由藥師、藥劑生駐店管理之規定自明。而今第104條已真正落日,現今西藥無論製造、販賣皆須由藥事人員駐店管理,何以103條得以不斷延後日落期限,甚至「日出」之道理?如今藥政走回頭路,再度以「列冊」方式處理,早已失去時代正當性!亦失去為人民用藥安全把關舵者之高度。


衛福部以現行經民國87年粗暴修法後之爭議條文擴充解釋,意圖貿然劃分中、西藥師的做法,刻意切割藥師之中藥販賣與調劑權之後果,將使藥政「倒退嚕」至藥事法訂立前之混亂時代。


民主憲政時代,人民賦能於政府有公權力管理公眾之事,政府當恪盡其守,以最前瞻之政策為人民把關。中藥管理之事,雖惡法亦法,政府亦知悉藥事法第103條被強迫修訂之原因與過程,自當撥亂反正,強化現有藥師人力之職能從事中藥管理而為人民用藥安全把關。現今之做法卻背道而馳,醫療進步國家之法律,以如此卑劣之立法政策走回頭路。若將歷史證據公諸於社會,政策擬定單位恐將被民意反噬。藥師今日之上街頭,悲政府之無明,毀多年累積之醫療信譽!盼政府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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