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藥調劑權爭議延燒 藥師公會強調依法管理藥品專業 ◎文╱高雄記者賴語薇 衛福部以行政命令核釋「中藥相關學系畢業生」經一年實習後即可視為藥事法第103條第二項之中藥從業人員,引發藥品管理體系震盪。 高雄市藥師公會於4月6日緊急舉辦專題講座,邀請兼具歷史與法律背景的藥師劉亮亨主講「法規職權認識與權益覺醒:中藥調劑權誰說了算?」協助藥師從台灣藥業發展史中,了解中西藥消長與法規管制過程,並解析中藥師法草案之行政命令對藥師業務範圍的重大影響。 回顧台灣歷史,光復初期藥學專業人才不足,僅能以簡單中藥測驗賦予中藥販賣業之「熟諳藥性人員」資格,取得臨時中藥商執照。待衛生法治逐步健全,暫以「藥商整頓方案」開放中藥商「列冊」,以作為「藥物藥商管理法」訂定前過渡措施。 民國82年再度開放列冊,讓中藥商再度於「藥事法」訂定前,以「商」號就地合法。民國87年修訂藥事法第103條,將從業人員納入列冊資格,僅以「營業事實」做為核定中藥商資格標準。留下法源與專業認證不明的爭議空間。 劉亮亨羅列各時期歷史新聞資料與法規修訂過程,讓在場藥師深刻理解這場中藥管理混亂源頭。並指出,台灣醫療與公共衛生,乃以世界醫療科學化標的而優異。藥事法修訂初期,即以中醫藥科學化前提,取消中醫檢覆考。而此擴權行政命令,除破壞國家證照考試公信力外,實則傷害政府歷年建立藥事體系根基。 高雄市藥師公會理事長杜仿裕呼籲,藥師應積極參與中藥議題與政府合作,發揮藥師在中藥安全的專業,以守護全民健康與醫藥體系永續發展! 比對中藥師法草案,結合民國108年衛部中字第1081861340號令行政命令,與此次擴大解釋藥事法第103條第二項的資格取得人員之行政命令,將使中藥師法通過後,開放特考取得中藥師資格。並將中藥販賣權、調劑權皆劃歸於中藥師,亦將剝奪未來藥師的中藥販賣與調劑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