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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規變動對藥師中藥執業權之影響與省思

 




◎文╱藥師林素鳳


衛福部於114年3月18日發布衛部中字第1141860113號解釋令,引發藥界質疑其違反行政程序法,應屬無效。藥師公會全聯會秘書長林憶君立委於3月26日召集衛福部與藥師團體召開協調會,衛福部雖承諾暫緩實施,卻於兩日後於官網發布聲明稱該令並未逾越母法,再度激起藥界不滿。


高雄市藥師公會於4月6日舉辦「法規職權認識與權益覺醒—中藥調劑權誰說了算?」課程,邀請具藥師與法律背景的劉亮亨老師主講。她以碩士論文《藥事法與中藥販賣業》為基礎,深入解析藥事法第103條與中藥販賣業發展歷程,內容扎實,引發與會藥師高度共鳴。


劉亮亨指出,中藥商多年透過抗爭、關說及列冊制度,大量取得資格,逐步侵蝕藥師的中藥執業權與中醫師的診療權。此次解釋令將原本的「落日條款」轉為「日出條款」,違法為中藥商的資格延續與世襲經營鋪路,新增「修畢中藥核心課程之中藥或生藥相關科系畢業生」即可繼續經營中藥業務,大幅放寬門檻,引發藥界高度不滿。


對此,筆者認為藥師應積極回應與行動:


1.強化民眾用藥安全觀念
主動宣導中西藥正確使用方式,建立專業信任。
2.爭取中藥執業空間
彰顯藥師中藥專業地位,守護民眾健康權益。
3.塑造藥師文化形象


可考慮透過微電影等方式,創新傳遞專業價值。


針對本次解釋令與108年8月30日行政命令,是否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58條,以及藥事法第103條,是否應修正或廢除?劉亮亨認為,藥師往往在問題發現時皆為時已晚,權益早已被奪走。


中藥商團體長年來透過各種管道持續運作,甚至曾有立法委員經法院認定收受中藥商團體行賄判刑定讞的案例,藥界應主動發起更有利的陳情與抗爭行動,促使政府正視國民用藥安全,嚴格把關並重新釋示相關行政命令,守護健康體系運作的公正與專業。


(本文作者為中華民國基層藥師協會常務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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