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應症外使用議題 淺談Off-Label Use ◎文/藥師陳浩銘 藥品必須經過法規單位(衛福部食藥署TFDA)的核准才能上市,審查單位會考量科學實證予以審查,最終核准的項目會記載於仿單內,如適應症、用法用量、限制或其他注意事項,臨床工作者依據政府核准的項目使用藥品,可以稱為仿單內使用(on-label use)。 然而,全球的臨床專家與科學家對於藥品仍持續地研究,可能發現該藥品可能有其他用途。然而,若有這樣的文獻發表,就可以直接套用在實際的病人身上嗎?是還需要更多實驗證實?還是其實這早被法規單位予以駁回或暫不接受?其實考量的原因非常多。與原核准項目不同的使用,可以稱為仿單外使用(off-label use)。 Off-label use比較直白的定義是,非適應症使用;而比較廣義的定義,可以解釋為未核准之適應症、或族群(年紀)、劑量或使用途徑。臨床專家們總是要面臨著各種複雜的情境,例如某些抗生素原核准為注射用,但因特殊情境而使用吸入或外用方式投與;又如某些抗癌藥物因病人狀況特殊而無法依據原核准組合進行合併治療;如某些藥品在歐美日拿到的適應症與台灣不相同,也許是因為申請審查的時間差,或是族群人種關係;又如某些臨床研究雖然已發表,但可能因研究設計或統計效力等不確定因素,仍需更多研究予以證實。 衛福部曾公告過適應症外使用原則(如表一),必須同時符合五大條件,而最重要的原則為與病人溝通,包含告知此為非核准適應症的使用、可能副作用、風險等等,才算善盡告知義務,曾經有醫師因未善盡告知義務而用非適應症藥品治療後造成病人不可逆的風險而挨告受罰。 目前的藥害救濟法第13條提及「未依藥物許可證所載之適應症或效能而為藥物之使用。但符合當時醫學原理及用藥適當性者,不在此限。」看似只要「符合當時醫學原理及用藥適當性者」即可申請藥害救濟,但也不是無限上綱,仍需符合其審議原則(如表二)。 實際上仿單外使用(off-label use)並非少見,而藥師在審查這類處方時,應該如何評估及給予建議呢?值得深思。 參考資料: 1.EMA_Regulatory Terms_Off Label Use 2.FDA_ Understanding Unapproved Use of Approved Drugs “Off Label” 3.衛生署(現為衛福部)公告之仿單核准適應症外的使用原則(衛署醫字第0910014830號) 4.衛生署(現為衛福部) 醫學倫理座談「雞尾酒減肥療法之妥適性」會議紀錄 5.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406號民事判決 6.藥害救濟法_適應症外使用藥品之審議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