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管制藥品登記證變更登記可上食藥署的網站,在業務專區找到「管制藥品證照申辦專區」。(照片來源:臺南市政府衛生局管制藥品管理講習上課講義)
◎文/台南記者黃大晉
什麼情況下須辦理管制藥品登記證的變更?1.機構/業者(不含私立醫療機構)負責人異動。2.私立醫療機構負責人異動。3.管制藥品管理人異動。4.機構名稱異動。5.變更地址。
在管制藥品登記證變更登記的實務稽核中,最常見的違規情形:1.未於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完成向食藥署辦理變更登記。2.設立許可登記證變更地址(同縣市遷址)、機構名稱、負責人,未於15日內辦理管制藥品登記證變更。
根據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16條:「登記事項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食品藥物署辦理變更登記。」,違反此條規定會被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以藥局來說,同縣市遷址/管制藥品管理人異動/藥局名稱異動,是辦理「登記證變更」;若是不同縣市遷址或是負責人異動,則須「辦理歇業,繳還登記證」加上申請新的管制藥品登記證。
辦理管制藥品登記證變更登記,可上食藥署的網站,在業務專區找到「管制藥品證照申辦專區」,內有變更、繳還、新申請、遺失補發或損壞換發的申辦說明與下載表單。
辦理「管制藥品登記證繳還」前,對於庫存的管制藥品須進行前置作業:1.將藥品轉讓給其他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的機構或業者,則須填寫「轉讓證明單」進行轉讓。2.辦理銷燬,則須取得「銷燬證明」,並辦理收支結存申報。
前往衛生局辦理登記證繳還時,須檢附上列相關文件資料及管制藥品收支結存申報表,詳細的申辦說明與需備完整的表單文件資料,可在食藥署網站管制藥品證照申辦專區中的「管制藥品登記證繳還」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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