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不可不知的管藥系列7 管藥失竊遺失、減損應於7日內申報 ◎文/台南記者黃大晉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27條:1.管制藥品減損時,管制藥品管理人應立即報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查核,並自減損之日起七日內,將減損藥品品量,檢同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證明文件,向食品藥物署申報。其全部或一部經查獲時,亦同。2. 前項管制藥品減損涉及遺失或失竊等刑事案件,應提出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 管制藥品減損處理程序如附圖,要再次強調:減損的處理,應自減損之日起七日內完成所有處理程序,否則是會被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機構或負責人也會併罰。 機構業者在取得衛生局的減損證明後,須依規定辦理下列事項: (一)應檢具機構/業者之減損說明、減損證明影本、減損前後登錄之簿冊影本及相關文件資料等,函送食藥署。 1.倘為遺失案件,須附減損事實發生地警察機關核發之「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 2.倘為失竊、強盜、詐欺等刑事案件,須附減損事實發生地警察機關核發之報案「書函」影本。 (二)減損應於定期申報時,列為支出,申報其收支結存。 減損申請、資料查詢及修改作業,同樣於管制藥品管理資訊系統(CDMIS)中進行登錄,登入系統後,於左側主選單→功能表列,點選「減損申請及查詢作業」,進入箭頭指向頁面: 1.於功能查詢上方,按下「新增」鍵。 2.點選「新增藥品」鍵。 減損申請,僅能申請減損自己持有的管制藥品。請記得,完成減損處理程序的最後一道步驟是要將案件「送達食藥署」,所以,萬一不幸遇到減損情況發生時,記得一定要追、追、追,務必在七日內完成。 ↑管制藥品減損處理程序,須於7天內完成送達食藥署,以免被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照片來源:臺南市政府衛生局管制藥品管理講習上課講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