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署應合法給付社區藥局 調劑中醫處方箋 ◎文/藥師蕭力禓 健保特約藥局可以調劑院所釋出的中藥健保處方箋嗎?相信是很多社區藥師心中的疑問。這個問題必須拆兩個層面來說明,其一是法理上,其二是現實中。 法理上,依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接受醫療服務後,特約醫事機構再向健保署請領費用。提供服務必須有「特許」(比如人員資格等),請領費用則必須有請領的「給付項目」(參照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下稱支付標準)。所以具有中藥調劑資格之藥師即符合人員資格;請領項目為支付標準第四部中醫之代碼「A31」藥品調劑費及「A21」毎日藥費,該給付項目,並沒有排除特約藥局申報,依法是得以請領才是。 現實中,令人遺憾的是主管機關並未依法行政,違法的逕自解釋政策上不開放特約藥局受理中藥健保處方箋,所以也並未公布申報的電子格式,因此即使特約藥局輸入前述的給付項目代碼,也會在申報上傳時檢核異常。 根據調查,大多社區藥師都願意受理中藥健保處方,現在只差主管機關依法行政的臨門一腳,民眾即可免去舟車勞頓的領藥麻煩,又有專業藥師把關中西用藥安全。 (本為作者為全聯會中藥發展 委員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