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害救濟法令與實例 ◎文╱藥師陳浩銘 藥害救濟法自2000年公布實施,公告使用藥品而導致「藥害」者,其能夠申請「救濟」。藥害救濟基金來源的一部分來自於藥商(製造業及輸入業),其徵收金為前一年度藥物銷售額之千分之零點五(依據署授食字第1021405008號)。藥害救濟基金會(Taiwan Drug Relief Foundation, TDRF)除負責前述藥害基金管理外,亦包含藥害救濟申請受理與管理及藥害/副作用發生之相關研究與防制。 使用藥品可能產生不良反應(ADR),而藥害救濟法所稱的藥害則定義為藥物不良反應致(1)死亡、(2)障礙或(3)嚴重疾病[定義同嚴重藥物不良反應定義:包含死亡、危及生命、造成永久性殘疾、胎嬰兒先天性畸形、導致病人住院或延長病人住院時間、其他可能導致永久性傷害需做處置者];並且定義必須為領有許可證藥品之「正當使用」,而正當使用意指依照醫藥專業人員指示或藥物標示使用,雖同法第13條第8款對於「符合當時醫學原理及用藥適當性者」提及同可申請藥害救濟,但並非無限擴張藥品適用範圍造成的藥害,不是恣意引用文獻或自行以學理推測而使用藥品,相關說明如下: 藥物可用於治療/控制疾病,雖於正當使用合法藥品,但仍有不良反應的風險,藥沒有絕對安全的。有鑑於此,如何釐清與藥品相關的藥害並且給予適當的救濟是非常重要的,必須由專業人員進行個案的討論。依據藥害救濟法第十五條,審議委員會必須包含醫學、藥學、法學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相關討論會議紀錄皆公告於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中。以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第332次會議為例,共有13個案件進行討論,共有7例審定符合救濟,4例不符合及2例補件再議。依據會議記錄可羅列幾個重點:審定重點包含用藥與藥害的時序性;處方適當性(如前述審議原則所列)為審議委員考量重點,並非藥害與藥品具有關聯性就得以獲得給付;對於疑似的藥害,必須與疾病病程依專業討論進行區分。 參考資料: .藥害救濟法 https://is.gd/Dmg7T1 .衛福利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會議紀錄 https://is.gd/jKOHgw .藥害救濟基金會網頁 https://www.tdrf.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