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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倡議:避孕藥轉類行不行?

建請政府思考目前避孕藥管理

 

 

【本刊訊】

剛過的周末是母親節,藥師公會全聯會向全天下辛苦的媽媽們致上最誠摯的感謝,期待創造友善生育環境,讓「女性能安心且自由的選擇何時懷孕」。非預期懷孕對女性生涯發展或身心存在不少潛在危害,聯合國於四月公布報告指出,全球有57 個國家,將近一半的女性在身體自主權(如:性行為或使用避孕措施),受到許多限制。在我國有關避孕及終止懷孕的藥事管理制度,亦有待精進之處。


墮胎比出生多 後遺症百百種
根據衛生福利部的數據1,每年因醫療原因或遭性侵而選擇手術或藥物流產的女性約為6-7萬人,但此統計並不包括自費人工流產,即不含《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6款以「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而選擇流產者。按民間團體及醫師的估算2,若加上自費流產,口服墮胎藥(RU486)的使用量應已超過30-40萬之譜,是新生兒人數的2~3倍。除了手術或藥物對女性的身體均可能有不小傷害,流產手術也可能會造成子宮腔沾黏,嚴重時更可能導致不孕症3,或造成子宮破裂穿孔的可能。即使是相對風險較小的口服墮胎藥,臨床上亦有輸卵管阻塞導致不孕的案例。4


制度使然:來不及避孕只能墮胎

若要減少手術及墮胎藥帶來的負面影響,應重新思索目前避孕藥的管理機制,透過制度引導民眾選用風險較低的避孕方式,而非進行墮胎,會是一個可行的辦法。由於一般民眾對於避孕需求為高度私密的認知,願意尋求避孕用藥的比例本就不高,加上我國無論事前或事後避孕藥均屬於處方用藥,實質構成對女性妊娠自主權構成限制。國內婦產科診所本就較稀少,截至2019年底全國僅1000 餘間5,且有持續減少的趨勢,假日開診率也僅兩成左右,能及時及合理取得相關處方的比例就更低了。
除了加強民眾對避孕的正確知識,適當調整避孕藥的管理制度,可降低民眾錯失使用避孕藥黃金時間的機會。 以第一代事後避孕藥(Levonorgestrel)為例,24小時內服用的避孕成功率為95%、48小時內為85%、72小時則為58%。6民眾若於週五晚上發生緊急避孕需求,民眾卻要等到周一診所開診才能取得,實為緩不濟急又不切實際。一旦錯失黃金時機,後續的手術或藥物流產,對民眾健康造成更大傷害。


避孕藥合法取得有困難 成不能說的秘密
實務上有民眾表示,按照規定去婦產科診所請醫師開立避孕藥處方箋,卻遭醫師拒絕,理由也非健康因素,稱:「我們是診所,不是大醫院,你拿這個(處方箋)去藥局,會被退貨,藥局不收。」堅持要民眾在診所藥局購買一盒690元的避孕藥,民眾事後覺得奇怪前去藥局詢問,藥局則因其未持有處方箋拒賣避孕藥,但也透漏售價僅200 到500 元間。7這也顯示出目前管理的荒謬,合法前往診所不一定可以取得處方箋,甚至還得捨棄價格較低的社區藥局,僅能違法以高價向不願開箋的醫師購買。


盼政府以科學務實角度出發 重新思考避孕藥轉類
有關避孕藥之副作用是否適合列為指示藥,可從國內外的藥事管理歷程窺見一斑。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所列之十大先進醫藥國家中,如:美國、英國、加拿大、澳洲、韓國,早已將避孕藥列為指示用藥。8且美國婦產科學會更明確指出,避孕藥是非常安全的藥品,需注意的副作用是血栓,但十分罕見。且妊娠期間和分娩過後的血栓風險,都比服用避孕藥來得高,因此支持將其列為非處方藥。
有論者主張,放寬後會有不安全性行為氾濫及畸胎早產風險部分,前者毫無科學根據,後者則不甚合理,服用避孕藥失敗者往往會選擇墮胎,胎兒沒有出生,畸胎和早產的風險可說少之又少。
在我國, 全聯會早在2 0 0 4 、2 0 0 8 及2017 年9三度公開倡議,建請政府將避孕藥轉類管理。惟食藥署雖於2016 年公告,將Levonorgestrel轉為指示用藥,後卻因特定團體反對,無視指示藥品及成藥諮議小組的專業審查,暫緩相關作為,致使對避孕藥不合理的管理迄今仍續。
全聯會基於國民健康及女性身體自主權的立場,適逢歡慶母親節的時刻,再次公開倡議,建請政府重新思考目前避孕藥的管理方式,讓購買避孕藥不再是不能說的秘密,還民眾一個較為安全的選擇。


參考資料

1. 風傳媒,2019。
https://reurl.cc/2bnarr


2. 中央社,2015。
https://reurl.cc/Xez2eR


中國時報,2016。
https://reurl.cc/kV6pVx

3. 自由時報,2019。
https://reurl.cc/E2Amn0


4. 蘋果日報,2007。
https://reurl.cc/dVYpxy


5. 自由時報,2019。
https://reurl.cc/o9jvxq


6. 報橘,2019。
https://reurl.cc/Q7M26M


7. Dcard,2021。 https://www.dcard.tw/f/girl/p/235129533


8. 食藥署,2016。
https://www.mohw.gov.tw/cp-2634-9513-1.html


9. 藥師週刊,2017。
https://reurl.cc/g8dr2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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