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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修改「中藥從業人員繼續經營中藥販售業務原則」

修改內容與母法矛盾 全聯會發函抗議

 

↑衛生福利部於2月4日公告。

 

【本刊訊】

 

衛生福利部於2月4日公告修正「藥事法第103條第二項後段,中藥從業人員繼續經營中藥販售業務登記作業處理原則」,其修改內容不但未邀請藥師代表參與研議,修改內容更與母法藥事法有所矛盾。藥師公會全聯會對此於2月17日發函,表示嚴正抗議。


衛福部公告中載明:「中藥從業人員於本部108年8月30日衛部中字1081861340號解釋生效前,於固定地址(不限一處)有從事中藥之輸入、輸出、批發或零售業務兩年以上者,得檢具下列文件、資料,送由從業處所所在地中藥商同業公會協助審視所具文件、資料齊全後,轉由中華民國中藥商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向從業處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申請核發『經營中藥事實證明證書』」。內容竟明定中藥從業於「單一」地址可申請核發「複數」經營中藥事實證明證書。


藥事法第103條的立法意旨,是期望透過立法來加強中藥的輸入、輸出、批發或零售等業務管理,而此修正內容更是作為傳統中藥從業人員的落日條款。在此次修改,卻反而讓過去中藥相關業務之業者專業不足的狀況,得以繼續延續。


這次的原則修正是針對原則的大幅翻修,從中藥的輸入、輸出、批發或零售等業務到末端民眾的使用都有莫大的影響。如此重大情事,應讓中醫師、中藥商、消費者、藥師等專業相關團體共同磋商研議。而這次在公告以前都未曾知會全聯會,使得藥師無法在這重大的議題上提供專業的意見。


在過去諸多相關會議中,藥師代表亦提供許多建議,如「遵從『一證換一證』精神(父傳子或師傳徒後,原證即作廢) 」及「應經由中醫師、藥師、中藥商公會共同審查所提人員資格」等,然在此次修正當中卻全未受到採納,更使得藥界感到相當憂心。


期望衛福部能深切了解藥師全意守護民眾中藥用藥安全的用心,針對不合時宜的法令公告重新修正,使得中藥使用能更加透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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