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首次領藥無管藥慢箋遺失 切結書仍可領藥 ◎文╱台南記者黃大晉 健保署統計,109年上半年平均每月約有9,000人申報處方箋遺失或毀損,依據衛生福利部108年10月8日衛部醫字第1081670018號函,建議以「健保醫療資訊雲端查詢系統」所載藥品資料,視同符合醫師法第13條有關處方箋之規定,藥師並得依藥師法第16條至第18條之規定取代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之方式據以調劑。 健保署南區業務組10月7日舉行線上會議教導藥師如何進行申報處理,目前這項替代方案可調劑交付藥品的對象有兩條件限制: 一、限病人遺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之第二、第三或第四次領藥者,且處方箋內容未含有管制藥品。 二、民眾需出具健保卡並填寫未重複請領該處方之切結書,由調劑機構留存。 執行此類案件,若是民眾不願意簽切結書,則請病人回原處方醫療院所重新開立處方箋。 病患可領藥的期限:俟上次給藥期間屆滿前10日內,始得再次調劑;且僅限領取單次處方給藥量,不得一次領取總用藥量。 ↑非首次領藥的無管藥慢箋遺失,藥師可查詢健保雲端系統並請病患簽切結書即可調劑給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