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用氣體具危險性,儲溫度應保持在40℃以下,並保持通風,以免發生危險。
◎文╱台南記者陳佳玲
自97年4月1日起,政府逐步將醫療用之氧氣、二氧化碳、及氧化亞氮(笑氣)三項氣體納入藥品管理,並於99年4月1日起全面列管,業者須申請查驗登記取得藥品許可證,始得製造或販售。
「醫用氣體是藥品,需由藥師管理」。目前國內醫用二氧化碳及氧化亞氮皆為處方藥,而醫用氧氣則依其瓶裝容量10公升以上或以下,分別列為處方藥或指示藥。 一般常用的醫用氧氣,會以液態或氣態的形式存在,醫用氣體需放置在合適容器以確保安全性,氣態屬於高壓氣體,在管理上需把握以下原則,以避免災害事故發生。
醫用氣體安全守則:
1.切勿將氣體混合。
2.氣體不可自行分裝。
3.忌過量充填以免造成容器破裂。
4.存放環境勿接近高溫或火種,以免造成可燃氣體火災或爆炸。
5.需有固定支架或練條,不可讓鋼瓶互相碰撞或磨擦。
6.不可任意移動鋼瓶上之安全裝置。
7.每三年鋼瓶需送檢測一次,需有水壓識別環辨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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