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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預告「藥事法第二十七條之二

必要藥品清單」草案 更新372項

 

 

【本刊訊】

 

衛福部於3月31日預告修正「藥事法第二十七條之二必要藥品清單」草案,更新清單品項共計372項,參考各專科醫學會及醫學中心意見,並納入歷年啟動缺藥處理機制品項。


為強化廠商預先通報必要藥品不足供應之情事,健全藥品供應短缺通報暨後續評估處理機制,衛生福利部曾於107年6月19日公告修正「藥事法第二十七條之二必要藥品清單」。上述公告清單歷時1年多有更新之必要,為使必要藥品清單更符合臨床使用情形,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委託臺灣臨床藥學會邀集各醫學中心討論,參考世界衛生組織(WHO)2019 Essential Medicines List及國內疾病治療指引等文獻,並參採專科醫學會之意見,依藥品短缺風險評估新增或刪除部分品項,完成修訂「藥事法第二十七條之二必要藥品清單」草案,此次預告更新清單品項共計372項。


持有經公告為必要藥品之許可證者,如有無法繼續製造、輸入或不足供應該藥品之虞時,應依藥事法第二十七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至少於六個月前向食藥署通報。其通報方式、內容及相關應遵行事項,依105年7月11日公告「必要藥品短缺通報登錄及專案核准製造輸入辦法」規定辦理。


該修正草案可至食藥署網頁/業務專區/藥品/政策/法規/公告專區/藥品相關公告/預告草案下載(http://www.fda.gov.tw/TC/siteList.aspx?sid=9355),對草案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向食藥署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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