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法定傳染病 藥師應有之義務與權益 ◎文╱藥師王重仁 新型冠狀病毒疾病(COVID-19)震撼了社會人心,同時也帶給國內各產業相當大的衝擊。它造成的傷害遠超過愛滋病、癌症、SARS來得迅速與嚴重。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2020 年 2 月 10 日統計,全球確診40655例,台灣確診有18例,此種感染病應是繼SARS以來影響人類甚劇的病毒。 然而,面對這一波的疫情,除了配合政府的防疫措施外,影響最大的還是民眾的日常生活,尤其是職場、工作與產業經濟上的衝擊。然而,在職場上勞資雙方有那些義務和權益?本文特別整理現行相關法令規範、措施指引,讓國內業者對於疫情之衝擊所衍生的職場責任與義務能有所依循,並提醒藥師朋友相關勞動權益保障事項,期能透過勞雇雙方共同合作與努力,共同順利平安渡過這一波防疫大作戰。 在企業端之人力資源義務與注意事項部分 1. 如果這一波疫情嚴重影響企業經營,例如造成歇業、轉讓、虧損、業務緊縮、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業務性質變更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必須要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另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及21條規定,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雇主不得拒絕勞工申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七日為限,且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2. 另外,基於防疫的必要措施,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決議,高中以下學校延後至2月25日開學。2月11日至2月24日期間如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之需求,家長其中1人得請「防疫照顧假」。因為「防疫照顧假」是基於因應防疫的特別措施,不可歸責於勞工,所以雇主應予准假(目前法無明定應給薪資),但不能視為曠工、不能強迫請事假、不能扣全勤獎金、不能以此為由解僱。 在勞工之權益保護方面 1. 依勞基法第34條規定,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例如醫療院所、口罩工廠加班製造),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例如本次疫情爆發),如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雇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如醫院),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2. 如勞工現階段因疫情影響須請假,可運用的請假類別有:防疫照顧假(特殊限期之假別,無薪,不扣全勤)、家庭照顧假(7日無薪,不影響全勤、考績)、病假(1/2薪)、事假(扣薪、影響全勤、考績)等,如是勞工自主隔離,則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假別,非強制給假。如果衛生主管機關強制隔離(可依衛生單位之公文為憑),雇主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3. 勞工因執行職務而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疾病(COVID-19)(如擔任第一線之醫療人員),應視為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予以補償。最後,如果衛生單位指定民眾應主管機關通知到場配合防疫工作,雇主應予公假。 我們高度期盼,面對新型流行病症侵犯健康之際,仍應維持正常規律之生活作息與建立衛生及安全之職場環境,維持勞資良好關係,不須恐慌,希望此波疫情造成資方營運上之衝擊降至最低,並使藥師因治療、隔離導致經濟受損的權益能不受影響,此外,藥師也應配合職場防疫保護措施,做好健康自主管理共同建構良性的職場環境,共同攜手渡過多變的公衛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