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提醒:ivabradine僅能用於穩定性心衰竭病人 ◎文╱台中記者劉純玉 Ivabradine藥理作用機轉,為單純的降低心跳製劑,具選擇性且專一性地抑制心臟的節律If電流, If電流可以控制竇房結內自發性舒張期去極化和調節心跳速率。對心臟的效果限定於竇房結上,對心房內、房室間或心室內的傳導時間,或是心肌收縮、心室的再極化作用等沒有影響。 適應症,僅能用於治療紐約心臟協會(NYHA)分級第II到IV級、收縮性功能不全、竇性心律且每分鐘心跳速率≧75的慢性穩定性心衰竭病人,可與標準療法併用(應含最大可耐受劑量之β-阻斷劑),或用於對β-阻斷劑為禁忌症者。 不穩定或急性心衰竭、治療前靜態心跳低於70下/分鐘、嚴重低血壓(< 90/50 mmHg)、病竇症候群(sick sinus syndrome)、竇房阻斷(sinoatrial block)、第3度房室傳導阻斷(3rd degree AV block)、使用心律調節器者、心因性休克、急性心肌梗塞、不穩定性的狹心症患者皆為使用ivabradine之禁忌族群。Ivabradine引起的心跳減緩可能加重QT區間延長的程度,造成嚴重的心律不整,尤其是多型性心室心律不整(torsades de pointes),因此有QT區間延長病史,或正在使用可能導致QT區間延長藥物之病人,應避免使用ivabradine,若誤用可能導致病人需要急救甚至死亡。 食品藥物管理署提醒醫療人員應注意事項: 全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系統中曾接獲疑似使用ivabradine於急性失償性心衰竭病人後發生心律異常之嚴重不良反應案例。在處方ivabradine後,應告知並提醒病人服藥期間心跳緩慢或心律異常相關症狀與徵兆(如低血壓、眩暈、疲倦等),若出現任何不適的症狀應儘速回診就醫。懷疑因為使用(服用)藥品導致不良反應發生時,請立即通報給衛生福利部所建置之全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中心,並副知所屬廠商。 藥物不良反應通報專線02-2396-0100、網站https://adr.fda.gov.tw;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獲知藥品安全訊息時,均會蒐集彙整相關資料進行評估,並對於新增之藥品風險採取對應之風險管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