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藥發展法 行政院會14日通過草案 ◎文╱高雄記者毛志民 行政院會於11月14日通過「中醫藥發展法」草案,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憲法明定國家應促進現代及傳統醫藥研究發展,今(108)年5月已核定「(109~113年)中醫優質發展計畫」,將投入6.7億元,院會通過該草案,彰顯政府將持續充實相關經費,促進中醫藥優質、永續發展,增進全民健康福祉,並推動傳統醫藥產業國際化,強化我國在國際間傳統醫藥的影響力。 草案要點如下: 一、立法目的、主管機關及用詞定義。(草案第1條至第3條) 二、政府應保障並充實中醫藥發展所需經費;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訂定中醫藥發展計畫,並遴聘(派)中醫藥學者專家及產業界人士代表召開會議,諮詢中醫藥發展政策。(草案第4條至第6條) 三、中醫藥發展之補助或獎勵事項。(草案第7條) 四、強化中醫藥於全民健康照護之功能及角色,並提升中醫醫療資源可近性及醫療品質,發展中西醫合作與具中醫特色之醫療照護及服務。(草案第8條至第11條) 五、政府應發展及輔導國內中藥藥用植物種植,完善中藥品質管理規範,加強中藥上市後監測,並輔導中藥產業開拓國際市場。(草案第12條至第15條) 六、推廣與輔導保存具中醫藥特色之知識及傳統技藝,建置國家中醫藥知識庫,整合產官學之研究資源,以發展中醫藥實證醫學。(草案第16條至第18條) 七、衛福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為配合執行第5條中醫藥發展計畫,得設置中醫藥研究基金。(草案第19條) 八、為鼓勵中醫藥研究及管理成果,進行國際交流;健全中醫醫事人力規劃,培育中醫藥科技研究人才,並普及國民中醫藥知識教育。(草案第20條至第2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