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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11. 18 ~ 11. 24

 

衛福部公告:維生素標示應遵行事項

11月7日起生效

 

【本刊訊】

 

為落實營養標示制度,並配合「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之修正,衛福部於11月7日公告修正「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符合原規定者,無須修改標示,自即日生效。


衛福部公告修正「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1. 調整營養標示格式,並增訂切割表格之營養標示方式。

2. 增訂g、mg、μg之民眾習慣認知的通用單位符號表示。

3. 修正數據修整原則,增加得以四捨五入方式修整。


如現有產品之營養標示不符合規定,可以用黏貼方式,將舊有營養標示覆蓋,並具有不易脫落之印刷及打印標示方式,且不得遮蓋到其他依食安法第22 條所必須標示之項目。當可標示的面積很小時,不可以省略部分營養標示內容,可使用表格框橫式格式依序列出所有營養標示內容。


未依規定標示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標示不實者,處新台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違規產品通知限期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規定者,沒入銷毀之。


相關資料可至「食藥署(www.fda.gov.tw)首頁」>「公告資訊」>「本署公告」網頁查詢。食品標示諮詢服務平台(http://www.foodlabel.org.tw),建置之「營養標示格式專區」系統,提供製作營養標示格式功能,可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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