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北市記者林高宏
5月26日新北市診所藥師委員會舉辦「存證信函暨藥師職業有關之民、刑事爭議」講座,邀請實務經驗豐富的律師張耕豪來為大家解說存證信函如何撰寫,現場座無虛席,包括新北市藥師公會理事長陳昭元及常務理事洪若嘉都聯袂全程參與。
郵務營業規章第112條規定:「各類掛號信函交寄時,以內容完全相同之副本留存郵局備作證據者,為存證信函。存證信函限在辦理該項業務之郵局交寄。但得寄至國內外任何郵遞通達之地方。」另第116條也規定「存證信函留存郵局之副本,依郵件處理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自交寄日起,由郵局保存三年,期滿後銷燬之。」明確定義出存證信函寄發的重要性及時效性,對於受害者求償的權益產生法律上的保障。
存證信函常見的功用有:一、單純告知對方,希望對方有所警惕,要求其一定行為及/或不行為。二、引起一定程度的法律效力,特別是有侵權行為的時效、告訴乃論之告訴期間,適時寄發存證信函極其重要。
存證信函在法律上的意義,常見發生在下列五大情況:1.中斷時效。2.清償期及利息的起算。3.催告欠繳租金、取得終止租賃契約權利。4.解職之預告期間。5.買賣契約之瑕疵擔保責任。
一般郵局寄送存證信函會以「雙掛號」方式讓寄件人方收到回執,此回執就是彼此雙方將來到法院進行訴訟時,證明收件人方已於何時收到此通知,是非常重要的佐證。郵局會寄送三次,對方未收才會退件,記得退件信封勿拆,保存證據。若對方始終置之不理不收件,可要求以法院的「公示送達」方式公告,盡速達到保障自身權益的法律效果。
張耕豪也提醒寄發存證信函最好至少兩封以上,寄發時必須存在時間差,給對方收件回覆的時間,若是同時兩封一起寄或間隔短暫寄出將不具備法律效力,等於白忙一場,希望學員們能多加留意細節,謹慎撰寫後再按部就班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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