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訊】
衛生福利部於5月29日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第三條草案,擬與國際管理趨勢一致,將一氧化二氮移列至食品添加物管理,並配合廢止「食品用一氧化二氮衛生標準」。
此次修正係參考聯合國食品標準委員會及食品添加物專家委員會所訂標準,訂定一氧化二氮使用之食品範圍、限量、限制及規格標準之規定,與國際規範調和。並配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修正草案」,預告廢止食品用一氧化二氮衛生標準。
未來一氧化二氮移列為食品添加物後,即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4條第1項第7款規定,按本草案規定之使用範圍、用量標準及使用限制,於產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需時使用」等文字。
回首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