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調劑處方應依法有據 才能避免觸法 ◎文╱高雄記者許永佳 日前各大新聞媒體報導原廠藥百憂解錠劑與泰寧注射劑即將相繼退出台灣市場,除了再度讓各界高度關注每年健保署進行藥價調整議題外,另外也衍生出原廠藥與學名藥之療效品質的爭論。 臨床上醫師可依其專業判斷或個別病人病情需要,在已開立處方箋上加註手寫特定商品名稱之藥品,此時藥師應遵循藥師法第17條規定︰「藥師調劑,應按照處方,不得錯誤,如藥品未備或缺乏時,應通知原處方醫師,請其更換,不得任意省略或代以他藥。」須注意的是「他藥」的定義乃「指不同成分、含量、劑量或劑型之藥品而言。」然而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26條亦有規定:「醫師處方之藥物未註明不可替代者,藥師(藥劑生)得以相同價格或低於原處方藥物價格之同成分、同劑型、同含量其他廠牌藥品或同功能類別其他廠牌特殊材料替代,並應告知保險對象。」 因此,即使醫師修改原本處方而未特別註明「不可替代」的情況下,藥師仍可在藥品未備或缺乏時,依規定是可以通知原處方醫師更換或是給予適當的替代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