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召開動物使用人用藥品議題座談會 研商共識 保障動物安全用藥 【本刊訊】藥師公會全聯會理事長古博仁於2018年12月12日率幹部,包括常務理事章修績、政策執行長沈采穎、法規委員會委員雷巧華、藥師嚴漢欽等,赴監察院參加「動物使用人用藥品議題座談會」。 監察院於2018年11月23日來函指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預告訂定之「人用藥品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使用管理辦法」草案中,有關動物治療機構使用人用藥品可直接向藥商購買之條文,涉有牴觸藥事法相關規定。監察院邀請農委會、食藥署、藥師公會、藥劑生公會、流浪動物協會等於2018年12月12日到監察院討論。 藥師公會全聯會理事長古博仁重申,基於保護毛小孩生命及健康,建議無需另增修法下,由獸醫師(佐)提供「可供動物使用之人用藥品」藥品購買證明,透過社區藥局藥師「供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人用藥品予動物治療機構,前開證明係為達到管理藥品流向之目的,為妥善並符合法制之處理方式。 最後,會議的決議如下,(一)對於動物保護法第4條及藥事法第49、50條相關適用性問題,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再深入研究。(二)參照藥事法第50條的立法精神,建議須由醫師處方之藥品,使用在動物的時候,宜由獸醫師開立處方箋,並可由民眾持處方箋至一般藥局去購買藥品。(三)有關是否以加貼標籤之方式,對用於動物之人用藥品進行區別,以及對於藥物流向、避免再回流於人用或非法使用等用藥安全的問題,及相關程序如何進行,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再與民間團體,包括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藥劑生公會全國聯合會、獸醫師公會、動保團體、藥商公會及其他相關團體等一起開會研商。如有必要,建議提出相關修法條文。(四)在制定法規上,請多參考國外相關規定及規範。 ↑藥師公會全聯會理事長古博仁(中)於2018年12月12日率幹部,赴監察院參加「動物使用人用藥品議題座談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