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感抗病毒藥劑 使用限制放寬 ◎文/苗栗縣記者顏群芳 為了因應107∼108年流感季節高峰期之防疫需求,今年12月1日起至明年3月31日止,疾病管制署宣布擴大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使用條件。 原有的給付條件,限制在流感併發重症、新型A型流感、孕婦、未滿5歲及65歲以上之類流感患者,以及疑似罹患流感住院之病患、重大傷病、免疫不全、肥胖之類流感患者,或其它需經過疾管署各區防疫醫師或傳染病防治醫療網區正/副指揮官認可之類流感群聚事件,而此次所擴大適用條件為「有發燒之類流感患者,且家人/同事/同班同學有類流感發病者」,讓民眾能即時使用流感抗病毒藥劑,降低流感相關症狀,並減少疫情擴散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