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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公告

修正「藥事法第二十七條之二必要藥品清單」

 

【本刊訊】

 

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6月19日公告修正「藥事法第二十七條之二必要藥品清單」,共計294項。


持有經公告為必要藥品之許可證者,如有無法繼續製造、輸入或不足供應該藥品之虞時,應依藥事法第二十七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向食藥署通報。其通報方式、內容及相關應遵行事項,依105年7月11日公告「必要藥品短缺通報登錄及專案核准製造輸入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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