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黃昭順、張麗善、陳宜民、蔣萬安於5月29日召開「尊重寵物用藥權益暨維護人用藥物管理」公聽會。邀請衛生福利部、農委會、藥師公會、獸醫師公會、專家學者集思廣益,期望求取最大共識。
【本刊訊】
有關人用藥品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使用管理,已研商多時,惟部分問題仍見落差,如法規、管理等疑慮,因此,立委黃昭順、張麗善、陳宜民、蔣萬安於5月29日召開「尊重寵物用藥權益暨維護人用藥物管理」公聽會。
會中討論主題包括:「用於動物之人用藥物」應如何有效管理及確保安全使用?如何不致違反人用藥物管理之一致性原則?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用於動物之人用藥物」應如何標示等。
黃昭順:寵物用藥權益應受尊重
黃昭順表示,隨著國人生活品質提升,飼養動物的比率逐年增加,人類與寵物的關係已不再僅是朋友,同時也是家中一份子。而寵物也有生老病死,對於其生病時的用藥相關權益仍為管理上的灰色地帶,因目前國內動物用藥不足,國內獸醫診療機構採用諸多人用藥物進行診治,現今動物保護法第4條已修法阻卻獸醫師(佐)使用人用藥物之違法性,但因藥事法第50條規定使藥商無法販售人用藥物予獸醫師(佐)及獸醫診療機構,致寵物無充足之動物用藥問題一一浮現,為尊重寵物用藥權益及維護人用藥物管理,特別提出來討論。
律師陳鴻元指出,我國醫療制度採取醫藥分業制度,以避免球員兼裁判,醫師診療、藥師調劑,專責分工。獸醫師使用人用藥時,也該有分權,避免發生藥品被濫用、被轉售的狀況,人用藥是屬於藥師的專門業務,主管機關是食藥署;獸醫使用人用藥,主管機關是農委會,會不會有權責劃分不清,導致難以追蹤的狀況。
古博仁:牴觸藥事法規 應屬無效
藥師公會全聯會理事長古博仁指出,根據動物保護法第4條第2項規定,開放獸醫師於治療動物疾病之藥物不足時,得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人用藥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在第3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獸醫師依第2項使用人藥治療動物所應依循之相關辦法。但是第2項規定只是在阻卻獸醫師(佐)使用人用藥物之違法性,第3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也不是授權農委會在現正預告中的「人用藥品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使用管理辦法」(草案),可以訂定獸醫診療機構使用人藥可直接「向藥商購買」如此牴觸藥事法規之條文,在中央法規標準法的規範下,該條文應為無效規定。
包裝加註 成本勢必轉嫁飼主
有關「人用藥品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使用管理辦法」(草案)第4條第1項規定,人用藥品應由藥商於外包裝加註「本品項專供治療動物使用」之標示,方能販賣給動物用藥販賣業者或動物治療機構。對此,古博仁表示,在外包裝加註標示可說是勞民傷財,不論是藥品輸入端或製造端,都須跟主管機關購買專用標籤,再到網站登錄,耗費龐大成本在分流管理,相信所增加之不必要成本,必定轉嫁於飼主。
此外,依據藥事法第19條及藥師法第15條規定,人用藥物之管理及供應,本就屬於藥師之業務;全國有七千多家社區藥局,有其便利性、普遍性,因此,藥師公會全聯會建議,獸醫師以人用藥物治療動物,應由社區藥局藥師依獸醫師處方,提供該人用藥物予動物治療機構,也不會有使用管理辦法牴觸藥事法規定的問題。
黃金舜:動物使用人藥 法規應完備
台北市藥師公會理事長黃金舜指出,應考量犬貓等非經濟動物是否有最完備的醫療照護,目前動物專用藥不足,建議主管機關應訂下使用人藥的緩衝期,人藥的設計是針對人,藥師是使用人藥的專業,而獸醫使用人藥有其風險,不應貪圖眼前的便利,應訂定完備的法規。
陳昭元:人藥、動物用藥應有效管理
新北市藥師公會理事長陳昭元表示,專業藥師不應在人用藥品的藥物管理上缺席,而讓藥品管理上出現漏洞。試想人用藥品貼上「動物用藥」標籤後,就變成非人用藥品,那拆開後,裡面包裝與人用藥品完全一樣,又將如何辨識?如果獸醫師希望藥品都改為動物用劑型,所有劑型包裝都與人用藥品不同,專門給動物使用的藥品,藥師樂觀其成,但若動物用藥除外包裝貼「動物用藥品」內裝卻與人用藥一樣,應該由藥師協助,以符合藥品管理原則。
食藥署:源頭分流管理 守護用藥安全
食藥署副署長陳惠芳指出,可透過人、動物源頭分流管理,達到避免轉供動物使用之人用藥品回流,影響民眾用藥安全;確保一般人用藥品之正常供應,避免短缺;促進動物用藥品之發展,提升動物用藥安全。
公聽會決議:釐清法規及管理
決議宥於「法規及管理」部分問題尚待釐清,建請主管機關依法行政用規章辦法原則下,確保寵物照顧需要、人用藥物安全管理及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建議農委會、衛福部、動植物防檢局等單位,於1個月內再邀請藥師、獸醫師公會等團體,就公聽會所提問題研討具體可行之因應及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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