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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南瀛藥師公會

參與藥局普查試辦計畫職前訓練

 

↑5月15日,台南市南瀛藥師公會幹部參加「107 年委託專業團體辦理藥局普查試辦計畫」職前教育訓練。

◎文╱台南記者林秀鈴

 

台南市南瀛藥師公會理事長張鐘伍於5月15日率領幹部參加衛生局所舉辦「107年委託專業團體辦理藥局普查試辦計畫」職前教育訓練,此計畫協助衛生局執行藥局普查及公共衛生業務推動,期藉由普查過程落實藥局管理,提供民眾安全之用藥環境。


此試辦計畫主要協助衛生局執行今年度台南市藥局普查,委託南瀛及台南市藥師公會執行,不涉及公權力行使之藥商基本資料核對及公共衛生業務推動事項,採部分區域試辦,試辦區:北區及新營區,日期:6月1日至7月31日止實地訪查。


執行試辦區域普查後衛生局將不定期進行相關普查品質監測等項目查核,預計抽查普查試辦計畫家數20%。


藥局普查作業應查核事項有:


1. 藥局執照應懸掛於明顯處。(藥事法施行細則第14條)

2. 市招名稱應與核准之藥局名稱相符。(行政院衛生署93年2月25日衛署藥字第0930300018號函、發布日期:2009.12.30)

3. 負責人為藥師(藥劑生)親自執業或另聘藥師(藥劑生)管理。

4. 藥事人員應配戴執業執照。(藥師法施行細則第7條)

5. 藥事人員不在現場執行業務,應懸掛明顯標示。(藥事法施行細則第18條)

6. 須由醫師處方之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藥事法第50條)

7. 兼營中藥零售,調劑資格應相符。

8. 醫師處方藥應置於調劑室內。(藥事法第37條第1項)

9. 執行調劑業務,交付病患藥袋標示應符合規定。(藥師法第19條)

10. 調劑處所及設備應符合「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民國93年11月25日修正)

11. 不得買賣來源不明或無許可證之藥品或醫療器材。


每年的藥局普查除了上述事項外,還有管制藥品管理。其口訣:「收到管藥馬上數,單據正確才簽收。 調劑給藥按實記,數量清點應落實。簿冊登載今日畢,有空隨時上網報。落實管理超重要,管藥業務依法辦。」。


張鐘伍期許,希望透過此試辦計畫在普查過程中,讓每家藥局符合規定並朝向自主藥局管理。進而使藥局自發性地做好內部管理與衛生局建立良好藥政管理,提供民眾安全之用藥環境,守護民眾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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