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高雄記者陳浩銘
藥師乃用藥安全的守護者,理應秉持專業提供優良藥事服務,樹立良好之社會形象。對於「持處方箋領藥或加入會員即贈送禮物」等商業行為,嚴重減損藥師專業形象,可依據「藥師法第21條」移付懲戒。
為維護藥師專業形象與執業尊嚴,使藥師於社會之中真正成為醫療照護者,而非商業利益者,於藥師法第四章之懲處部分明定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將移付懲戒,而「藥學倫理規範」經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草擬文案於民國94年於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105年再次修正通過,同年經衛福部字第1050013980號函准予核備,共五十條。
「藥學倫理規範」尚包含如藥師須親自向民眾說明藥物使用後之相關資訊、藥師須佩戴執業執照、藥師間不相互詆毀、不可進行對社會有負面影響之活動、不可以不正當之方法招徠病人或民眾或促銷藥物等。
違反藥師法第21條之移付懲戒,其懲戒方式有:警告、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廢止執業執照、廢止藥師證書。藥師除了擁有專業知識,也必須維持專業形象,才能成為民眾眼中的醫療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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