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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必要藥品清單修正公告

 

↑公告網站連結

◎文╱藥師邱舲禎、謝永宏

 

衛生福利部於今年3月5日修正藥事法第二十七條之二必要藥品清單,公告事項內容:廠商持有含清單表列成分、劑型及藥理作用之藥品許可證,且未切結不製造、不輸入者,如有無法繼續製造、輸入或不足供應該藥品之虞時,應依藥事法第二十七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通報。其通報方式、內容及相關應遵行事項,依「必要藥品短缺通報登錄及專案核准製造輸入辦法」規定辦理。


該法修正藥品清單內容係依據衛生福利部105年12月6日所公告之必要藥品清單修正,並參考世界衛生組織(WHO)2017 Essential drug list及依風險評估新增刪除部分品項。在分類上進行了以下調整:(1)刪除3項分類、新增3項分類並修訂合併了2項分類;(2)其中共刪減了24項、新增8項,總計由原311項藥品修正為295項(詳細內容請見表格與連結)。


期許依照必要藥品清單內容的更新,能讓藥師在全球大缺藥的浪潮中,持續為我國民眾用藥的權益盡一份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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